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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不填写记录 消费者维权无依据


九江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辰 【转载】 2010年08月18日 13:37 评论
    有关所购电器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后问题依旧之类的纠纷时有发生,但记者在采访时,反映问题的消费者却大多提供不出证据,导致维权难。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所购家电在维修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可要求

  商家更换新机,而凭据就是保修单上的维修记录。因此,保修期内,所购家电出现故障经售后服务人员维修后,消费者一定要其在保修单“维修记录栏”中填写清楚。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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